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周辉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集体谈判实务系列 我为什么要求涨工资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4-19 14:56)    点击:402

集体谈判实务系列 我为什么要求涨工资

--劳动力价值恒增长理论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周辉律师

 

在给劳动者讲授劳动法时,很多劳动者向我提出一个常见但是却不容易回答的问题。劳动者经常会这样问:“周律师,我知道我应该要求涨工资。但是,我心里又拿不准该如何去向老板说明这个问题。当我向老板提出涨工资时,老板就说我今年和去年做一样的事,并且现在生意也难做,要求涨工资没有道理。您说,我该怎么说才能让老板相信我有道理呢?”

 

的确,这是一个不好回答的问题。相信各位劳动者都有相同的困惑。 当然,如果您是高文凭或者高技术人才,也就是说,如果您有比较强的叫价能力,要求涨工资不会有太大的困难。但是,对于广大普通劳动者来说,要说服老板给自己涨工资就比较困难了。

 

其实,我认为,劳动者要求老板每年涨一定幅度的工资是完全有道理的。除了物价上涨的因素外,本人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增长和市场风险挂钩,并且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是处在一个恒增长的上升通道中。

 

第一、用人单位的市场风险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两个不相关的层面,用人单位将两者挂钩是没有道理的。

公司治理有两个方面:对内和对外。对内就是员工管理、劳动关系,对外就是和客户打交道,和市场对接。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这个主体来说,它必须面对两个方面的风险。

对外方面来说,公司面对市场,争取订单,获得利润,其具有不确定性。 真是因为具有这种不确定性,才使公司可能获得高额利润,当然也有可能发生高风险。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利润,这个生意原则是公平的,也就是说,公司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其应当由自己来承受这个高风险。

对内方面来说,公司面对的是劳动者。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当得到固定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是直接向市场提供劳动,而是由公司接受劳动并付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和市场是不搭边的,根本不应该由劳动者来承担应当由公司承担的市场风险。

另外,从公平原则来说,劳动者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但是却要承担不确定的市场风险,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它颠覆了对价原则。

因此,要求劳动者的工资随着市场调整是非常荒唐的。

 

第二、劳动者的价值实际上是一直处在一个上升的通道中,也就是说,劳动力价值是恒增长的。

炒过股票的朋友都知道,有的绩优股的股价在市场向好时,会处在一个比较平稳的上升通道中,虽然不会大幅度跃升,但是其股价在一个时段内是可以预期的。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力的载体是劳动者的体能、知识、技术。 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其依赖的载体发挥着增值的作用。虽然,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者的体能有所下降,但是,作为机器化时代的劳动者,其体能在劳动力当中只是占很小的比例。自动化的设备已经将体力的消耗降到一个很低的水平。

这个时候,随着劳动者的知识不断增加,技术日渐熟练,其劳动力的付出也是在不断增加,因此,其劳动力的价值也是在不断增加的。 那么,劳动力的价格,也就是工资,它作为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也应当不断增加,这个就是劳动力价值的恒增长理论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举一个例子:

假设劳动者在开始的一年中,做了1000件模具产品,扣除原料等因素外,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是每件产品100元,总和是100000元。 用人单位付给工资50000元,因此,劳动力价值与工资之比是2:1,老板在劳动者身上获得了50000元的利润。

第二年,劳动者非常熟练了,他做了1500件模具产品,扣除原料等因素外,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是每件产品100元,总和是150000元。 用人单位给他也涨了一点工资,付给工资55000元(每年涨10%是比较常见的),因此,劳动力价值与工资之比是2.73:1, 老板在劳动者身上获得了95000元,老板的利润增长率是90%。

因此,在这个例子中,劳动者的价值增长了50%, 但是其工资只是增长了10%,而老板的利润则增长了90%。 如果按照公平原则, 即第一年的比例,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增长到75000元。这种情况下,老板的利润也增加了,由原来的50000元增加到75000元,老板也不亏啊,是不是?

 

                  (2011年3月21日星期一)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邮箱:henryzhou73222@163.com

QQ : 992803015

网站:中国集体谈判论坛 www.jttp.cn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周辉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周辉律师,周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周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3414523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周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周辉律师主页,您是第14236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