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差额真的是罚金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4-19 14:53) 点击:498 |
双倍工资差额真的是罚金吗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周辉律师
从去年开始,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一定能得到支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明规定双倍工资是工资,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以原工资的2倍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支付了一倍的情况下,其差额也就是另一倍工资,也应当支付。但是,某些劳动争议仲裁员和法官认为,这个双倍工资差额是对用人单位的罚金,其受到1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假设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劳动者现在申请劳动仲裁,其2010年3月份以前的双倍工资差额也过诉讼时效了。
但是,笔者不同意这种说法。本人认为,双倍工资差额仍然是工资的一部分,并不是对用人单位的罚金。理由如下:
第一,从文字的角度看,立法者并没有将双倍工资差额定义为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如果原来是每月1000元的话,现在法律规定要支付2000元,也就是说,其工资要提高到2000元。这时候,这个“二倍”只是一个乘数而已。如果立法者认为双倍工资差额是罚金,该款应当这样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额外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罚金,其数额与劳动者的月工资相等”。
第二,从立法者的意图来看,也没有将双倍工资差额定义为罚金的意思。 立法者认为,劳动者在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下,其权益可能受损并且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因此,为了给劳动者一定的保障,才会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来支付二倍工资。这样一来,额外的这一倍工资,劳动者可以拿来购买商业保险或者采取其它保障措施。这样,双方的利益才能得到平衡。
第三,从工资构成的角度看,双倍工资差额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立法者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按照原工资的二倍支付工资,那么就数额来说,其只是将原来的工资构成部分扩大了一倍。举例来说,如果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那么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增加到2000元。因此,这个二倍工资仍然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可以任意分割为工资和罚金。
第四,双倍工资差额本来并不是要靠诉来解决,实际产生的法律程序只是一种额外救济程序。 因为,立法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其立法本意比较理想化。他们认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愿意自动支付二倍工资,岂有不愿签劳动合同的道理?在处理过大量劳动者的关于二倍工资的诉求以后,本人发现,绝大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意图就是要逃避为劳动购买社保、支付加班工资、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因为,劳动者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连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怎么能够成功地向用人单位追究法律责任?虽然,其它证据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例如厂牌、工衣、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但是其证明力比劳动合同差远了。 因此,在用人单位不可能自动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采取法律途径了。这可能是部分法官和仲裁员认为双倍工资差额是罚金的主要原因。
本人认为,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是罚金,而是工资,那么在离职后的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索离职前2年内的双倍工资差额,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职,则不受1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双倍工资差额不是罚金的情况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认为其受到1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这种观点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曲解了立法者的本意,应当予以纠正。
(2011年3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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