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地区用工荒的真正原因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4-19 14:51) 点击:428 |
珠三角地区用工荒的真正原因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周辉律师
这几年,广东省的珠三角地区的企业经常叫苦,因为他们面临着用工的缺口。以前,只要企业一贴出招工的通告,马上就会引来一大群人,企业可以慢慢挑选合适的工人。而且,工人有一点错误,都可能被企业炒掉。在那时,“用工荒”这个词根本就没有。而现在,招工广告都贴出去好几天了,人还没有招到,而客户天天在催交货,并且威胁要取消订单或者罚款。这能不让老板着急吗?
最近这几年,随着我国的内陆省份的开发、西部大开发、沿江流域开发(长江),以及长三角的用工环境的持续改善,导致原珠三角地区的民工向上述地区转移。去年,我在中央电视台的一档节目中看到,100个原珠三角地区的民工中,30个去了内地企业,30个去了浙江、上海一带。这种情况下,虽然有新的民工来到珠三角,但是仍然不能填上用工的缺口。
虽然,珠三角地区的最低工资是一涨再涨,到2011年3月份,广州的最低工资已经涨到1300元/月, 深圳地区也准备从2011年4月1日开始,最低工资涨到1320元/月。但是,可以预见,用工荒将不一定能得到解决。
如果说,仅仅是因为工资问题的话,珠三角地区的用工缺口问题应该是可以解决了,但是,真正的原因是工资吗?本人从1994年开始就在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工作,根据我的观察和近3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我认为导致用工荒的大致原因如下:
第一,工资问题。 这是一个物质问题。虽然从表面上看,珠三角地区的企业的最低工资现在是1300元左右了。假设一个普通工人,他的基本工资是1300元,如果他在工作日加班60小时,那么他可以再拿到700元左右的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他可以拿到2000元工资。如果内地企业仅仅支付1000元左右的工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2000元工资还是会对他产生吸引力。 但是,现在内地企业一般也会支付1500元左右的工资(含加班工资),况且珠三角地区的物价普遍比内地高。在工人的心中,珠三角地区的2000元和内地企业的1500元差不多。 可以想到,一个工人,如果在家门口赚的钱和在几千公里外赚的钱一样多,我干嘛还要去那么远? 我前段时间处理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我的当事人是一位技术工人。据他说,如果他在他们的县城自己开一个修理铺,收入比在深圳地区做模具还高。 过一段时间,他就会回家自己创业了。
第二,福利问题。 表面上看,这是一个物质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物质和心理问题的集合。食堂、住宿、幼儿园、托儿所、夫妻房、文体设施、探亲假、集体旅游、女职工特殊福利, 这些东西,虽然不是货币化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体现了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对劳动者的尊重和体恤。 但是,很多企业,认为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因此它们在员工福利方面的投入少得可怜。 员工没有地方吃饭,只好在不卫生的小餐馆就餐。由于工厂不提供住宿,员工只好外出租房,不但要付高额的房租,还要忍受房东的冷眼。 员工的孩子没有地方养,放在老家让年迈的父母带,那种亲情的割裂,没有亲身经历的人是无法想象的! 试想一下,您如果在这种企业工作,您觉得幸福吗?
第三,职业安全问题。 和上面一样,表面上看,这是一个物质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物质和心理问题的集合。从2008年4月份开始,我办理的案件主要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有一些案件涉及工伤问题。我发现,很多企业对职业安全问题不注意,在这方面的投入也很少。作为一个企业,其工作场所有可能存在这些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的因素:高温、低温、尘土、潮湿、干燥、噪声、不通风、有毒、放射性、强震等。 在不能彻底消灭这些因素的情况下,应当为劳动者配备尽可能完善的保护设备,并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而事实上,很多企业做得远远不够。一家企业是做铝合金材料的,员工经常要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在劳动合同中,企业也承诺要定期做健康检查,但是却一次也没有做过。另一家企业,是从事电池生产的,有一次体检,80%的员工铬中毒,其中几名员工症状及其严重,听说到现在为止还在广州治疗。 有的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是积极治疗和赔偿,而是想尽办法逃避责任。我代理的一个工伤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当赔偿员工70000元左右。为了逃避支付这笔钱,企业硬是伪造了一份弃权声明,妄图蒙混过关。后来在法院开庭时,我当面戳穿了老板的阴谋,不亦快哉!
第四,尊重问题。 这是一个心理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不想多阐述,仅仅举几个例子。 有的企业,下班要搜身。更有甚者,有的企业派男保安对女员工搜身。 有的企业,在办公室装监控摄像头,其目的并不是监控事故发生,而是看谁偷懒没有。 有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对员工动辄训骂,而企业不但不管,还鼓励管理人员这样做。 这种例子不胜枚举。试想,在这种企业工作,您觉得受到尊重了吗?
第五,对劳动者的法律权利的制度化漠视。 这是一个制度问题,也是目前存在的一个司法习惯问题。办的劳动案件多了,我认为珠三角地区的某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劳动者的法律权利存在一定程度的漠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寻求解决,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处理,但是事实上,劳动者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下面就几个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说明。 社保问题,这几年来,珠三角地区的法院认为社保不是法院的管辖范围。如果一个企业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诉到法院,法院说这不是自己的受案范围。于是员工向社保机构投诉,社保机构说,没有法院的判决,他们也无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于是,劳动者只好看着这只皮球跳来跳去,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代理的一桩劳动案件,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19年,企业只给她买了3年的养老保险,导致她退休以后没有办法享受养老待遇。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后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孕期女工保护问题。一般来说,企业也知道,如果女工生第一胎,企业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某些企业会要求女工出示准生证,否则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女工生育第二胎,某些企业一概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女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试想一下,你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有什么权利去评价应当由行政机关认定性质的行为?出现这种情况,女工往往申请劳动仲裁、起诉,但是很奇怪,某些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居然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这样做。 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会在另一篇小文中作详细阐述。在此,仅作简单说明。《劳动合同法》明明规定双倍工资是工资,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以原工资的2倍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支付了一倍的情况下,其差额也就是另一倍工资,也应当支付。但是,某些法院认为,这个双倍工资差额是罚金,其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假设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劳动者现在申请劳动仲裁,其2010年3月份以前的双倍工资差额也过诉讼时效了。 我想问问这些法院:谁给你权力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释? 对劳动者法律权利的制度化漠视是最可怕的,它导致劳动者对政府和司法机关失去信心,在遇到争议时要么放弃,要么采取更加激励的措施,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作为劳动者,他/她也不喜欢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工作,因此只好到其它地区工作,而一个劳动者的行为往往具有放大效应,这样就造成了民工大面积流失。
其实,珠三角地区的用工荒的原因还有很多。但是,其根本原因在于某些企业、社会、政府、司法机关没有给劳动者足够的尊重。如果能做到让劳动者体面、有尊严地劳动,那么,还有用工荒的问题吗? (2011年3月1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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