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最低工资作为包月工资的荒谬之处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21 10:15) 点击:458 |
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最低工资作为包月工资的荒谬之处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梁某是某物业清洁公司的职工。在签订合同时,公司与其约定“最低工资作为当月的月薪(含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即使梁某加班,其工资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签订后,公司要求梁某每个周六均上班8小时。2年后,梁某权利意识觉醒,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工资。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了社保清单来证明劳动关系。庭审中,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及加班事实并无异议,但是声称:梁某对最低工资作为包月工资一事,本身是同意的,因此,即使加班也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最低工资作为包月工资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最低工资作为包月工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不合理,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最低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即使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但是由于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具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因此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15000余元。 裁决书送达后,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维持裁决结果。用人单位未上诉。 法律分析 最低工资作为劳动者的最低生存保障,其积极法律意义是:当劳动者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后,应当获得一个最低数额的工资以保持其继续生存的能力。因此,如果劳动者付出了额外的劳动,即使合同中有约定不用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最低工资的定义,见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并且,在第十二条规定: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因此,不能将加班工资事前约定在最低工资内,即使有此约定,也是无效的。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不应当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写进劳动合同,否则,将使合同条款归于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依靠提高管理水平,使用新的技术等方式来降低营运成本,而不是靠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来获取利润。 (2010年12月3日星期五)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