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肖某等109人诉宝安区福永镇桥头某电器厂劳动争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10 10:21) 点击:489 |
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肖某等109人诉宝安区福永镇桥头某电器厂劳动争议案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 (备注:本案件并非本人亲自办理,其办理律师为我们所的另一位律师,案件评析乃是根据材料所作。)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肖某等109人(以下简称劳动者)诉宝安区福永镇桥头某电器厂和香港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劳动者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经仲裁委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工资及额外25%经济补偿金共人民币421559元。该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起诉,用人单位已履行该裁决书规定的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存在克扣劳动报酬的行为。 案件结果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工资及额外25%经济补偿金等共人民币421559元。该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起诉,用人单位已履行该裁决书规定的义务。 法律分析 劳动者认为, 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平时每天加班3.5小时,双休日每天加班11.5小时,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劳动者有权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工资并就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认为,可以补发被克扣的加班工资,但是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对于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应该支付加班工资给劳动者。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平时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后未安排劳动者补休,已经违法。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应该全额支付109名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支付额外25%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同时认为,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申诉人邱某仅仅以超时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肖某等108人以严重超时加班及未购买养老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其第一个理由同邱某一样,不能得到支持。但其第二个理由有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补偿金的工龄起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用人单位因此应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最后认为,劳动者吕某受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依法应予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律师建议 对于该仲裁委的大部分观点,代理律师认为还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是,对于其有关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构成要件,本律师认为值得商榷。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构成要件是:一是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或者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二是劳动者提出支付请求后,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 本律师认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请求,用人单位都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即违法。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根据法律精神可推知一方应该承担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另一方或者不特定公众请求为前提,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即构成违法。正如警察在案发现场追赶犯罪嫌疑人和医生在医院治疗病人一样,如果要求受害者或者病人提前提出请求,岂不是荒唐可笑?该仲裁委的认定明显违背法律精神,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其构成要件。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各级仲裁委和法院更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违背劳动法关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更应该依法办事。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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