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刘女士等15人深圳某眼镜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08 10:51) 点击:407 |
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刘女士等15人深圳某眼镜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刘女士等15名员工原系深圳某眼镜制造公司技术工人,2008年6月因不满公司克扣加班费,而向宝安区观澜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后被用人单位解雇。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有签订工资表,工资表结构在2007年11月发生变化,变化前为基本工资1500-2000元不等,津贴、补贴、奖金,变化后原基本工资被拆为基本工资和津贴两部分,取消了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并且在修改后的工资条上注明了平时加班时间(经员工比对,数据真实)以拆分后的基本工资(同期宝安区最低工资750元)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同时工资表上显示,休息日员工有加班的事实,但是未列明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数额。员工又提起违法解雇的请求,在仲裁阶段经协调调解结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存在克扣劳动报酬的行为。 案件结果 仲裁支持了15名员工共计50000多元加班费的主张,员工和企业均起诉到宝安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决被诉单位支付15名员工10多万加班费。后双方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 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诉单位一直主张2007年11月之前不存在加班,并提供了未经员工签字的考勤记录,被诉单位主张2007年之后的加班费足额支付,并提供未经员工确认的考勤记录。 同时另案75名员工也以克扣加班费为由提起仲裁。在另案中被诉单位明确表示,2007年11月之前的工资表中的奖金就是加班费。 本案中被诉单位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以及在其表述也存在先后矛盾。本案的员工与另案的员工很多是同一部门工作的员工,在两案表述中存在前后矛盾,本案中,被诉单位一直强调2007年11月之前主张权利的员工不存在加班,而在另案中承认,事实上有加班,并以奖金的名义支付了加班费,由此可见,在本案中,被诉单位未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据,隐瞒了事实,并且在其提供的2007年11月之后的工资条上也显示出,被诉单位存在克扣休息日加班费的事实。 综合考虑被诉单位的业务情况,鉴于工作的连续性以及当时尚处于经济发展良好的阶段,在面对严重金融危机下(2008年之后尚存在大量的加班)加上被诉单位已对奖金即是加班费的这一声明,2007年11月之前,应存在加班,被诉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也予以确认了。)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被诉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应依法支付克扣的工资以及拖欠和克扣的工资和加班费。 纵观本案,恰恰是被诉单位前后矛盾的声明,以及真实的工资发放记录证明了被诉单位却存在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法规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为了省钱而做出规避法律的事,免得因小失大。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邮箱:henryzhou73222@163.com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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