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邓某等18人诉深圳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04 11:03) 点击:412 |
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邓某等18人诉深圳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邓某等18人(以下简称劳动者)系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员工,2008年12月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其中一人在开庭前撤回申请,17人正式进入庭审程序。 劳动者诉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未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只是按照正常上班时间的标准支付100%的加班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人均4000到8000元的加班工资差额及额外25%的补偿金。为支持其请求,劳动者提供了社保清单以证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辩称,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行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劳动者的请求。为支持其答辩,其提交了工资表和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裁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000元左右不等的加班工资及额外25%经济补偿金。该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已经履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存在克扣劳动报酬的行为。 案件结果: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000元左右不等的加班工资及额外25%经济补偿金。该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已经履行。 法律分析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提供工资支付表和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表证明,其支付了加班工资,但是,其没有办法证明其足额支付了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根据现有证据,其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其法定义务,因此认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加班工资的行为。而且,其未提交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应依法支付克扣的加班工资和额外25%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有证据意识,在职时收集证据非常容易,而且也是合法的。发生诉讼时,这些不起眼的证据往往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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