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被迫签署的弃权协议是否有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02 10:08) 点击:518 |
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被迫签署的弃权协议是否有效?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欧阳XX(以下简称劳动者)是某工厂(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行政助理。2008年11月的一天,该厂发生工人罢工事件,劳动者未参与罢工,但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管理不力的理由将劳动者开除并发布公告。 第二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领取结算的工资并要求签署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工资、补偿金、福利等等XXXX元,劳动者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其实,该XXXX元系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不愿意签署该协议,用人单位表示,如果不签署该协议,工资不予支付。劳动者因此签署了该协议并按了指模。 劳动者后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争议焦点 该协议的签署是否出于用人单位的胁迫。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在用人单位的胁迫下签署的,因此不予支持劳动者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法律分析 从常理来说,劳动者不大可能签署这份弃权协议。但是从法律来说,要认定胁迫必须要有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的劳动者要负举证责任。但是,在用人单位没有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劳动者签署的弃权协议可以认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该弃权行为虽不合理但是合法。 律师建议 1. 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使用暴力胁迫劳动者签署一些文件。劳动者在签署后要马上报警,民警的出警记录和笔录可以成为劳动者被胁迫的证据。 2. 劳动者在签署重大文件前,千万要小心。要仔细看清内容,否则一旦签署文件,很可能该文件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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