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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扣留保修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01 14:44)    点击:498

 

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扣留保修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民商案件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7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的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059月,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XXX万元,竣工后经审核造价为人民币XXXXXX万元。
 
后双方经协商就室外景观,通道,灯塔等增加的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由申请人承建该增加的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XXX万元,竣工后经审核造价为人民币XXX万元。由于增加工程,整体工程竣工日期顺延至200512月,总价款为人民币XXXXX万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即为人民币XXX万元,被申请人应该在竣工验收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该在不迟于200712X日的期限内将人民币XXX万元支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该金额,仅在20083月支付人民币XXX万元后就未再向申请人支付任何金额。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和未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局提供完整的墙改资料为由,拒绝支付保修金的剩余本金和相关利息。申请人遂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1. 被申请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了通知申请人维修工程质量缺陷的义务?
2. 墙改保证金被建设局暂扣一事是否是申请人造成的?
 
案件结果
被申请人在仲裁开庭前与申请人和解,并将剩下的大部分保修金支付给申请人。
 
法律分析
 1. 申请人承担保修义务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但是其履行义务的前提是被申请人须按合同通用条款所示的书面形式在补充条款XXXX所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即自行完成维修义务,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人认定不明,该维修费用人民币XX万元亦无合法依据,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
 
2. 被申请人认为保修期内仍有部分维修工作尚未完成,预计费用为人民币XX万元,将此金额在保修金中扣除更无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保修费用应由质量缺陷的责任人承担。被申请人在未通知申请人且维修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即暂扣本应支付给申请人的保修金的行为与合同不符,在未明确责任人的情况即让申请人承担责任的做法于法无据。
 
3.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局提供完整的墙改资料为由扣除保修金元人民币XX万元,其未向申请人提供建设局的有关扣除墙改押金的法律文书,其扣除保修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1.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类履行期长并且复杂的合同,双方在履行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每一个细节,双方都应该注意。
2. 虽说双方的合意可以用口头形式表达,但是最好保留书面证据,当纠纷发生时,一张小纸条可以定胜负。
3. 程序,往往是决定案件输赢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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