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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本案的弃权声明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2-21 14:55)    点击:487

 

周辉律师维权案例 本案的弃权声明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梁某是某运输公司的修车工。2007926,梁某在修理汽车电瓶时,电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梁某眼睛受伤住院,医疗期于2008322满。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7级。2008430,梁某辞职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10多万元。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梁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我们所代理梁某进行诉讼活动。在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用人单位出示了一份证据,为一张现金支出证明单,为550元,显示梁某曾经领取了该550元。在该单据空白处,有“该款项是相关工伤补偿款,领款后放弃其它权益”的字样,但是该内容非梁某书写。
 
用人单位诉称:梁某在签字领该550元时,已经知道是工伤补偿款,因此系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工伤补偿款。
 
梁某声称:该550元是医疗费报销款,且在他签字时该弃权声明并不存在。
 
争议焦点:
本案的弃权声明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5万多元,梁某未起诉。用人单位起诉,在一审阶段经法院调解结案,梁某获赔4万多元。
 
法律分析:
我们经过对该关键证据的分析,结合实际,在一审时发表如下意见:
原告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人民币54436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
 
被告在原告处受工伤并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对该事实并无异议。但是,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放弃了相关工伤补偿的权利,不符合事实。理由如下:
第一,该笔所谓“工伤补偿款”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看出,该欠条的签署者和“工伤补偿款”的出票人是同一人。
第二,该“工伤补偿款”上的弃权声明并非由被告本人书写,而是原告书写。因此,该弃权声明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三,“工伤补偿款”并非《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上明确规定的名称,原告并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四,人民币550元是一个非常小的金额,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人民币54436元是一个比人民币550元大得多的金额,双方比例是1100. 为了取得1元钱而放弃法律有明确规定100元钱,明显于理不合。被告认为,原告在支付给被告的门诊医疗报销款的单据上写上“工伤补偿款”的行为具有欺诈的嫌疑,因为当时被告眼睛已经在工作中受伤,视力受到严重损害。
 
律师建议:
对于涉及比较大的金额的活动,最好有正式的书面文件来证实。双方签署该文件时要留意签约主体、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并尽可能地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一旦发生争议,法律才能支持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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