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法官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1-27 14:34) 点击:366 |
两个法官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 最近本人办理的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均在诉讼阶段进行了调解(本人代理劳动者一方),但是两个不同法官的做法并不相同。 第一个法官是某区法院的法官。在这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法官认为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不正确的。她说,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工龄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并且她说这个是该区法院的统一做法而不管其它法院是如何认定的。本人尝试向她说明,只要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不论是2008年1月1日以前或者以后,均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其法律依据是最高院的关于劳动案件的司法解释(二)。另外,其它法院均是这样认定的。本人认为,该区法院的做法不妥,建议他们就此向上级法院征求意见,但是该法官不理会本人的意见。该法官又建议调解,并且这个调解过程进行了若干次的拉锯战。后来,该法官又找出了我方提供证据的瑕疵,坚持要求补充质证,并要求我的当事人补充证据。由于我的当事人远在外省,她找的这个补充证据非常困难。如果判决的话,开始这个法官说判决金额大概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上,我因此向我的当事人说明了这个情况。后来法官又说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上,这种情况下我很难向我的当事人说明这个差距的原因。总之,这个案件搞得我非常疲惫。 第二个法官是某中级法院的法官。这个劳动案件,我方在一审是败诉的。上周的一天,承办该劳动案件的法官打电话给我,她说,根据目前的环境和司法习惯,她要改判该案件是没有什么可能的。但是,劳动者也已经在该单位工作这么多年了,单位应当作出一些补偿,并且她本人会尽她所能去做单位的工作。说实话,这几年来,我对法官的印象是不怎么好的,特别是承办劳动案件的法官。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倾斜保护劳动者”,但是大部分法官似乎忽略了这个原则。当然,部分法官还是能够比较好地在办理劳动案件中体现这个原则的,本案的法官就是其中一个。 后来,单位愿意支付几千元,本案最终以和解结案。 各位看官,您们认为这两个法官谁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邮箱:henryzhou73222@163.com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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