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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方便与人民的不便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1-20 10:35)    点击:705

 

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方便与人民的不便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
 
在深圳从事法律工作快到3年了。在这3年中,由于主要为劳动者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目睹了深圳地区的部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在很多方面不规范、不统一的做法,在此举几个例子,不存在对号入座的意思。
 
例子一:
某劳动仲裁委在立案时需要申请人亲自到场,并且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作为申请人,其可以由自己办理劳动仲裁的立案,也可以聘请律师代为办理立案事宜。如果是自己亲自办理,立案时工作人员要核对身份的话,这种做法是恰当的。
但是,如果案件是由律师代理的话,律师立案时持律师事务所函、当事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的话,这种情况下再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他们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相关事宜,并不需要自己亲自去办理,这样也可以发挥律师专业化的优势,也为自己省下了时间和精力。根据民事代理的原则,律师作为劳动者的代理人,当然可以代当事人立案。
也不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来自领导的要求或者内部规定?
 
例子二:
某劳动仲裁委需要当事人先进行信访处理,处理不成才能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立案。
劳动信访作为一个基层的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其职责是协调双方的争议,并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条款: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从该条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可以到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而不是应当去申请调解。是否请求基层组织介入纠纷完全是凭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先走这个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某劳动仲裁委要求当事人先进行劳动信访才能立案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
 
例子三: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各个法院的做法不一样。
虽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但是,深圳地区的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也有一个指导意见,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在第 44条,规定“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在实际司法实务中,各基层法院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种,劳动者起诉时,明确告知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开出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这种做法很明确,劳动者也容易理解。
第二种,开出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但是在费用一栏写上0元。这种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浪费了法院的纸张。既然交费是0元,为什么还要开具通知书呢?
第三种,开出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注明受理费5元(劳动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但是又在下面用很小的字体打印“劳动者不用预交受理费”。这种情况下,一般的人如果没有注意到下面的小字,先交了5元受理费,等你把受理费票据交到立案窗口时,又会被告知不用预交,让你苦笑不得。
第四种,开出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注明受理费5元,而且注明要将受理费缴纳的票据在5个工作日内交到立案窗口,否则按照撤诉处理。这种时候,劳动者一般都会去银行排队交这个5元。等到劳动者将受理费票据交过去的时候,窗口的工作人员又会告诉你其实不用预交,开具这种通知书只是形式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劳动者,你交还是不交?
上诉4种情况,劳动者都是可以省下这个5元钱的。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去银行排队交钱的确比较麻烦。但是各位不要忘了,还有一种情况,如下。
第五种,开出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注明受理费5元,而且注明要将受理费缴纳的票据在5个工作日内交到立案窗口,否则按照撤诉处理。实际上也是必须要交这个5元的。我在某区法院的一个派出法庭办理的几个劳动案件,书记员立案时都有明确的提醒。
 
例子四:
关于起诉状和上诉状的份数,各个基层法院也是不一样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起诉状和上诉状的份数是:提交一份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人数增加相应的副本。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或者被上诉人是一个的话,提交2份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即可。但是在实际立案时,有的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官助理要求当事人提交法律规定之外的材料。
第一种,如果被告是一个的话,提交3份起诉状。本月中,我到某派出法庭立案,被告知:虽然被告是一个,但是需要提交3份起诉状。问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为何有如此要求,答曰:书记员需要一份起诉状,并且说整个区法院都是这样要求的。还好,据我所知,目前深圳各个区法院中只有该区法院这样要求。
第二种,如果被上诉人是一个的话,提交3份上诉状。本人对此提出异议,但是某区法院工作人员拒绝回答。
第三种,如果被上诉人是一个的话,提交4份上诉状。同样,在某区法院的派出法庭,法官助理对此没有做出解释。
第四中,如果被上诉人是一个的话,提交5份上诉状。本人在某区法院代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上写明需要5份上诉状。
在此本人非常纳闷:难道法院的复印机都坏了么?
 
例子五:
某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集体再审案件,提交材料时需要按照再审申请人分开。
有的集体案件,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都是将所有当事人的判决情况在一份判决书中列明,只不过将每个人的身份情况、诉求和判决结果另外列表。这种做法是比较科学的,因为集体案件属于共同诉讼,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和诉求都是类似的。举一个例子来说,如果劳动者100人诉某个公司,如果分开出判决书的话,要出100份判决书,每份判决书还必须有23份副本。就工作量来说是非常大的。实际上,各个法院对于这种集体劳动案件,一般都是出一份判决书,只不过按照劳动者的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本人代理一桩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再审,劳动者为25人,被申请人为一个主体。按照一审和二审的惯例,本人将25人的再审申请列在一份申请书上,并且提供了4份副本。当本人到某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时,被告知必须将申请书分开,也就是说,我必须准备25份再审申请书并提交副本,也就是说我必须提交的总分数是125份再审申请书(25 X 5)。经过我据理力争,该工作人员同意我将分数减少到29份,也就是说,第一个人必须提交5份完整的申请书,后面24人只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这种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都是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规定之外的材料或者履行法律规定之外的程序。本人作为一名普通律师,认为某些司法机关的不规范的做法实际上不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而且损害了司法尊严,让人民对司法机关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
 
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应当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仅仅为了自己的方便而带给人民不便,不但不合法,也不合情、合理。希望司法机关能纠正这些不规范的行为,真正体现司法为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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