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工伤者再伤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1-17 14:04) 点击:500 |
莫让工伤者再伤心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 回首深圳经济特区的30年,我们可以发现特区的辉煌凝聚了许多人的付出。这里面有专业人士的智力,也有投资者的资金,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忽视这一点:这里面也有千千万万普通劳务工的汗水。因为有了这千千万万的螺丝钉,特区的大厦才如此高大。 劳务工处在社会的基层,他们流的是汗水,在有的时候,他们甚至会流血,会受伤。在他们无助的时候,应当受到用人单位和全社会的同情和关心。不能让劳动者在因工受伤后再流泪,应当是这个社会的共识。 本人处理的大量劳动案件中,部分案件是工伤赔偿案件。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是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工伤赔偿款项,而是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责任,劳动因此诉诸法律。由于劳动者的知识经验不足,往往被用人单位设下圈套,在法律程序中也是险象环生。 梁某在一家运输企业任汽车修理工。2007年9月26日,梁某在修理气瓶的时候,气瓶突然爆炸导致梁某眼睛受伤住院,医疗期于2008年3月22日满。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7级。2008年4月30日,梁某辞职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10多万元。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梁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我们所代理梁某进行诉讼活动。劳动仲裁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因此成了被告。在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用人单位出示了一份证据,为一张现金支出证明单,为550元,显示梁某曾经领取了该550元。在该单据空白处,有“该款项是相关工伤补偿款,领款后放弃其它权益”的字样,字迹工整。 用人单位诉称:梁某在签字领该550元时,已经知道是工伤补偿款,并写下弃权声明,因此系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工伤补偿款。 梁某声称:该550元是医疗费报销款,且在他签字时该弃权声明并不存在,这个内容不是自己书写。梁某因此十分伤心,想不到自己辛辛苦苦为单位工作几年,到头来单位还要逃避这个法定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要确定所写内容是否是由本人书写其实是很简单的,进行笔迹鉴定即可。但是,进行笔迹鉴定,梁某先要支付一笔不算小的款项给司法鉴定所。而这个时候,梁某可以说身无分文,要拿出这笔钱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我们决定另辟蹊径,打算从常理的角度来说服法官。 经过向相关医学专家了解,就梁某眼睛所受的伤所处的阶段来说,要写出这几行字应当是十分困难的,而且梁某文化水平又不高,在眼睛受伤的情况下要写出如此工整的文字更不可能。我们计划将此实际情况向法官说明,不到万不得已不申请笔迹鉴定。 案件如期开庭。在开庭时,经过对该关键证据的分析,结合实际,在一审时发表如下意见: 被告在原告处受工伤并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对该事实并无异议。但是,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放弃了相关工伤补偿的权利,不符合事实。理由如下: 第一,该笔所谓“工伤补偿款”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门诊医疗费而不是工伤补偿款。 第二,该“工伤补偿款”上的弃权声明并非由被告本人书写,而是原告书写。因此,该弃权声明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经过向医疗专家了解,被告梁某在眼睛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要写出如此工整的内容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当庭向法庭出示了梁某在眼睛受伤前后的书写内容,经过对比,发现“弃权声明”和梁某书写内容有明显不同。法官再次询问单位的代理人,单位的代理人才不得不说出实情:该内容并非梁某书写。 第三,人民币550元是一个非常小的金额,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人民币54436元是一个比人民币550元大得多的金额,双方比例是1:100. 为了取得1元钱而放弃法律有明确规定100元钱,明显于理不合。被告认为,原告在支付给被告的门诊医疗报销款的单据上写上“工伤补偿款”的行为具有欺诈的嫌疑,因为当时被告眼睛已经在工作中受伤,视力受到严重损害。 在一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在2009年春节前拿到了工伤赔款。梁某对此非常感激,“谢谢”说了好几次。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认为,劳动案件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律师在办理劳动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应当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准备和处理证据,尽量让劳动者付出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案件的胜诉,不能让劳动者既流血又流泪。案件结束后,劳动者的“谢谢”二字是对劳动维权律师的最大奖赏了。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邮箱:henryzhou73222@163.com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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