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简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1-07 10:40) 点击:1062 |
201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仔细读完该条例后,本人发现,新法从本质上来说,优于旧法。本人尝试从一个普通劳务工的角度,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使用新法时要注意如下几处: 第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扩大了。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属于工伤。旧《工伤保险》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 请留意几个关键词“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就是说,除了普通的汽车肇事伤害,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例如被电单车、自行车撞了,或者受到地铁、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只要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就属于工伤。 因此,要请广大劳务工注意:第一、平时上下班途中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如果违反交通规则,即使受到事故伤害也有可能不会认定为工伤;第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马上报警,注意一定要取得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三、要注意保留相关的病历、治疗费发票、相关检查的材料例如B超单、X光片等;第四、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 第二、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障了劳务工的利益。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旧《工伤保险条例》中,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现在该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务工就不用担心用人单位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了。 第三、一级到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了。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与旧法相比,有了增加。 第四、构成五级、六级伤残,伤残津贴改由用人单位支付。 旧《工伤保险条例》中,五级、六级伤残,伤残津贴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这个需要劳动者注意。本人认为改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可能造成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工作,实在不能安排工作的才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支付,会想尽办法给劳动者安排工作,但是这个工作未必适合劳动者,或者给劳动者增加了负担,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在实践中,该工作是否适合劳动者,其标准比较难以界定。 第五、构成五级到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旧《工伤保险条例》中,该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保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减轻了负担,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的时候,也会愿意履行正常的手续。 第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增加了。 旧《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到60倍。据本人所知,广东省是60倍,有的省是48倍。以60倍来说,如果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921元(深圳地区2009年),其60倍是235260元。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该规定统一了支付标准,不再按照地区和户籍进行区分。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175元,因此其20倍是343500元,增加了46%。 虽然生命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但是对于生者来说,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对于生者的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同命同价”体现了实质上的公平与公正。 (2011年1月4日星期二)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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