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封信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1-16 16:22) 点击:729 |
尊敬的检察长: 您好! 本人周辉,系一名普通的深圳律师。黄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0年11月3日进入到贵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该案受害人叶某的诉讼代理人,本人将代理其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本人需要知道被告黄某的身份信息及公安机关向贵院提交的证据。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本人在侦查阶段没有侦查权,如果不能复制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将不能很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人于2010年11月12日上午去贵院的检务大厅,打算申请查阅该案的案卷。本人持被害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原件向贵院检务大厅1号窗口的办事员提出申请,但是被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在贵院办理该案的期间查阅案卷,只能在该刑事案件提交到人民法院后,到法院查阅案卷。本人又请求:是否可以将本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办案的检察官,以便他们到时候通知一下,又被告知:不行,只能自己时刻关注该刑事案件的进展,可以随时打电话过来查询。 作为一名普通律师,本人理解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辛苦,也能理解您们自己的办案规则,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高检发研字〔1999〕9号,第三百二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本人有权经贵院许可后查阅案卷,如果贵院不许可,也希望贵院作出书面的说明,以便本人向受害人解释。 如果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审判阶段才能查阅案卷,将造成诉讼代理人工作的不便,因为需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也不利于准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材料。 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应当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义务。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人民检察官的努力,也需要辩护律师、受害人诉讼代理人的配合。 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不能阅卷,从诉讼权利这个角度来说也是不公正的,这种做法违背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本着就事论事的原则,本人向您反映了如上情况,如果本人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希望贵院予以释明为谢! 周辉律师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2010年11月12日星期五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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