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女士社保案件的简单评述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0-14 09:46) 点击:737 |
赖女士社保案件的简单评述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 我代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从1991年就入职一个国家单位做清洁工,一直到2008年3月达到退休年龄,其被终止劳动关系。该国家单位只为其交了3年多一点的养老保险。 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保待遇,该案件经仲裁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后开了两次庭,才发现“不是劳动案件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上诉,深圳中院维持原判。 当事人就非常迷惑了:我在该单位干活18年,单位应该为我缴交社保。现在我退休了,没有任何收入,错在单位。但是单位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个还有天理吗? 作为律师,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交社保是一项强制义务,其实际上是劳动对价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社保也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法院应该就此作出判决,而不是推脱。 建设和谐社会,司法审查仍然应该是最后一道关口。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也应该是司法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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