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辛合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5-13 16:21)    点击:1204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1]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辛合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辛合律师,辛合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辛合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752150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辛合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保定律师 | 保定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辛合律师主页,您是第16112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