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辛合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5-13 16:12)    点击:4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辛合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辛合律师,辛合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辛合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752150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辛合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保定律师 | 保定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辛合律师主页,您是第16112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