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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从事他业的误工费赔偿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09-20 10:28)    点击:389

退休后被聘用或从事他业期间受到第三人伤害的,依照侵权法原理和相关司法解释,其误工费也应得到赔偿。

一、受害人因医疗损害请求的赔偿项目,《条例》没有规定的,可补充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一般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因此,对于受害人因医疗损害请求的赔偿项目,《条例》没有规定的,可补充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退休人员被聘用或从事他业的,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首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和固定收入并无必然联系。《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能够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所以,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一定存在误工费。

其次,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他业收入减少的,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得到了相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大大迟延。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退休后身体仍很好,仍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在很多岗位上,年龄大还是一个工作优势。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公民,应当理解为广义的公民,即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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