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0-09-06 16:38) 点击:438 |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即在公司的账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但之后股东或出资人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个人所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用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传统公司法法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股东向公司出资后,股东的投资款及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资产,股东丧失了对其出资的所有权,从而获得基于出资而带来的股权。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意在保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保护公司财产的完整性,维护国家建立的公司法人制度,维护公司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在设立后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