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域海滩戏水遭遇水母蜇伤组团旅行社依法无须担责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9-06 16:12) 点击:468 |
一场憧憬了许久的东南亚之旅,却因一只小小水母搅得游兴尽失。在沙巴的碧海白沙中嬉戏的顾先生意外被水母蜇伤,剩下一半形成无奈变作病床疗伤。回国后顾先生将旅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原告的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2009年初,顾先生为自己和家人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沙巴风情3晚5天休闲游,支付旅行费用7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作为娱乐经营活动的法人,依法应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所限制。如其提供的设施、服务中存在瑕疵导致游客伤害,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顾先生系成年人,理应知晓海洋中存在多种会致人伤害的生物或其他危险,此系众所周知的风险,非旅行社应作特别提示或警告的义务范围,若要求旅行社对旅游活动中遭遇的任意危险均作特别说明,既非必要,也不利于旅游行业的发展。同时意外发生后,旅行社积极与接待社、入住酒店联系,及时将顾先生送入医院就医,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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