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券购物视为特价物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9-03 10:03) 点击:409 |
在某家居超市购买瓷砖后,在别的超市又买到更便宜的货品,李女士遂将前一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高出部分价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因李女士在后一家购买的货品使用了优惠券,应视为特价商品,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3月15日,李女士在居然之家所属的金源店内订购了50平方米的“冠军”瓷砖,单价为每平方米158元。双方签订分期付款的‘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合同有如下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一周内,甲方(即买方李女士)现所购商品(必须是同品牌,同规格,非处理品、非特价品)的价格高于北京地区其他市场(含超市),并能提供确凿证据的,乙方将高出部分双倍返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李女士预付了100元货款。 其后,李女士在北京家得宝美饰家居建材超市发现了同类产品,并购买了5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20元。为此,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居然之家退还已支付的100元并按双倍返还高出部分价款,同时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及电话费。 居然之家辩称,其虽承诺双倍返还价款之事宜,但该承诺双倍返还价款之事宜,但该承诺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其他商家所卖的处理品和特价品。李女士在家得宝超市所购商品是特价商品,是其在用了优惠券后才低价买了相同的商品,故不应双倍返还李女士的钱款,不同意李女士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当该合同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时,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自身义务。本案中,李女士与居然之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即合同中关于双倍返还货款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争议点在于买卖合同中关于“在签订本合同后一周内,甲方(即买方李女士)现所购商品(必须是同品牌,同规格,非处理品、非特价品)的价格高于北京地区其他市场(含超市),并能提供确凿证据的,乙方将高出部分双倍返还给甲方”的约定中何为“现所购商品”。虽然李女士所提交的发票确能证明其后在家得宝超市所购买的瓷砖与在先于居然之家处所购买的瓷砖属同品牌,同规格的商品,但其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之所以以低于被告处购买价购得同种商品是因为使用了优惠券。因此,虽该商品本身不属于处理品或特价品,但因使用优惠券而使得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种商品,故应将其视同为特价品。因此,李女士所主张的在家得宝超市所购得的瓷砖并不属于其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关于双倍返还货款约定中所述的“现所购商品”,其所主张的被告违反承诺,属于欺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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