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时应当事先办理公证的情形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0-09-14 11:53) 点击:599 |
司法部、建设部于 1、继承房产,原产权人已故,合法继承人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买卖双方或一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可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4、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分居时分配家产的依据。 5、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人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6、台同胞、华侨、外国人买卖房屋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手续的,并提供下列证明: (1) 香港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 (2)澳门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7个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 (3) 台湾同胞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书; (4)华侨、外籍华人须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和认证证明,或者提交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5)外国人须提供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我国驻该使馆认证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另外,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人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附: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各地公证机关积极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配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公证事项,有利于加强房地产管理的机关的管理工作,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五、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2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八、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以必要、便民为原则,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