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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是指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09 17:03)    点击:467
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的确,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那我们如何定义好象都不为过。而根据习惯,我对非法同居的概念更倾向于这样定义: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异性共同生活居住。

  a、主体必须是异性,无论成年与否(呵呵,有合法关系的除外)。

  b、没有合法婚姻关系;

  c、必须是为共同生活之目的;

  d、必须是居住一起。

  从这一概念论,开房(这个概念并非法律概念,定义不明确,不讨论)是否为非法同居,不得而知。

  个别学者还定义为: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我的观点:至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群众是否“也认为”是夫妻,我认为不影响对非法同居概念的定义。本来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对这种同居的处罚措施。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下称新婚姻法)对以前的非法同居是如何处理呢?

  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

  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按目前法律来说,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规范科学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者严格的区分了‘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那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罚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须是以出现了“导致离婚”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

  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严格来说,这并不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处罚,而是一种法定的离婚情形(必须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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