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谢贤鹏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唆使他人犯罪却免刑被害人可否自诉?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15:40)    点击:734

  

  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公安机关如果以“实施犯罪行为非教唆者”为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被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向法院对教唆者提起刑事自诉。

  有关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可参照如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谢贤鹏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谢贤鹏律师,谢贤鹏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谢贤鹏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6533414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谢贤鹏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三明律师 | 三明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谢贤鹏律师主页,您是第2500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