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韩雪蛟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非法证据的范围 如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4 01:42)     点击:85

  非法证据的范围 如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一)非法证据的范围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非法言词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一律予以排除。根据刑诉法解释第95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非法实物证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第96条至第98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刑诉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这是为了让有关人员尽量在开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如开庭前已掌握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有条件提出排除申请却不提出,在庭审中再提出申请,由于控方没有相应准备,往往会导致庭审中断、拖延,也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等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不能因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就剥夺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继而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程序性权利。因此,刑诉法解释第100条第3款进而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2.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条件。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所谓“材料”,是指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的证言等能够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的证据材料;所谓“线索”,是指可以显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确实存在的比较具体的事实,如关于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涉嫌刑讯逼供的人员等信息。

  3.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材料的处理。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做相应准备。

  (三)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刑诉法解释第99条规定对于开庭审理前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宣读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四)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调查

  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至第103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调查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1.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时间。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虽然紧密相连,但是两个不同的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先行调查原则,即在审理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证据合法性问题,就要先行对该问题进行“审理”。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规定在适用中引发了一些问题,主要是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调查一律先行进行,不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据此,《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刑诉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涉及单个被告人、单个罪名的案件,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对于存在多名被告人、涉及多个罪名、案情重大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调查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2.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的方法。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01条的规定,经审查,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即应当根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况,有选择地进行播放。全程播放录音录像资料,既严重影响庭审效率,也无实际必要。二是刑诉法解释规定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说明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证据,旨在避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公诉机关通过说明材料证明取证过程合法性的现象,促使公诉机关综合运用包括侦查后人员出庭在内的多种方法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3.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结论。刑诉法解释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由于实践情况较为复杂,对于告知的时间,刑诉法解释没有作一刀切的规定。

  4.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调查。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第一审结束前收集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而在第二审时才提出的,人民法院不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应当纳入二审综合审查中一并解决,对相关证据的采信应当特别慎重。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韩雪蛟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韩雪蛟律师,韩雪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韩雪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韩雪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邯郸律师 | 邯郸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韩雪蛟律师主页,您是第1824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