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 体外碎石 肾损伤 医疗事故鉴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6-07 15:55) 点击:127 |
宋XX与抚顺市中医院医疗纠纷案 重新鉴定申请书(原创) 申请人:宋XX 被申请人:抚顺市中医院,住所地抚顺市 区。 申请事项 1,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提供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2,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过错诊疗行为与申请人的左肾损伤后果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 3,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4,请求对申请人的左肾损伤后果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 事实与理由 患者入院前泌尿系彩超(中心医院2015年4月29日):左输尿管结石,左肾积水。(注:申请人在中心医院体外碎石一次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外院已经做了一次体外碎石的情况下,又为申请人做了两次,且强度不变,是造成申请人左肾损伤的直接原因,抚顺市医学会对于损伤原因虽给予明确,但以事前已告知申请人为由,认为是并发症,进而认定被申请人没有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申请人不服此鉴定结论。 申请人认为抚顺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没有法律依据。并发症并不是被申请人不具有过错的保护屏障,出现了并发症,但医方存在过错,依然要承担责任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第二次碎石时机不当,强度过大,对于前两次碎石后的申请人病情没有给予正确判断,武断进行第三次碎石,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故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望准许。
此致 抚顺市卫生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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