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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能否强制执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17 07:44)     点击:301

一、能执行且可处理(但请注意姿势要正确)

公开案例:龙门县人民法院 其他 (2015)惠龙法执恢字第26号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X、王XX与被执行人谭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经本院及当地龙潭镇人民政府、新寮村民委员会联合调解,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谭XX和黄XX(谭XX丈夫)共有涉案的房屋(民事判决中认定的房屋4、5、6、7、8、9部分)作以物抵债,作为赔偿给申请人黄XX、王XX所有,另晒谷场及晒谷场旁边的房屋(民事判决中认定的1、2、3的房屋)保留给被执行人谭XX和黄XX及家人居住;二、谭XX及黄XX共有枕头坑(18亩)、狗麻斜(10亩)的自留山以物抵债,作为赔偿给申请人黄XX、王XX所有;三、被执行人谭XX和黄XX赔偿20000元给申请人黄XX、王XX。


二、能执行,但需与国土部门协商一致后处理

公开案例: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执复22号

本院查明:李XX原系南雄市雄州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和法定代表人,其承包时间自200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止。2013年10月,在执行法院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诉讼案件的原告)钟X锋、邱X玉、邱X茹与被执行人(诉讼案件的被告)南雄市雄州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过程中,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将被执行人雄州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雄市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李XX时作为雄州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为了公司账户资金能够正常运转,在公司无其他资产可作担保的情况下,自愿提供了自己座落于南雄市雄州街道郊区水西村的一栋三层房屋(无房产证,但已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雄府集建(1990)第0223010300872号)及丰田皇冠汽车一台(粤F×××××)做担保,后执行法院裁定解除了对雄州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同时以(2013)韶雄法民裁字第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XX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座落于南雄市雄州街道郊区水西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雄府集建字(1990)第0223010300872号】予以查封。2014年6月19日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韶雄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驳回钟X锋、邱X玉、邱X茹的诉讼请求。钟X锋、邱X玉、邱X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原判;二、南雄市雄州工程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钟X锋、邱X玉、邱X茹支付13033857.24元。2015年8月18日,应钟X锋、邱X玉、邱X茹的申请,南雄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应本案原告(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被告雄州建筑工程公司的账号存款进行冻结,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后执行法院在申请复议人李XX自愿提供其自有房屋及汽车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对已冻结的雄州建筑工程公司账号进行解除冻结亦符合法律规定。现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雄州建筑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对担保物进行执行并无不当。上述担保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得执行的财产,但人民法院在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时,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三、能执行,但无法变现处理

公开案例: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明执行字第138-2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岱因经营亏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X岱的其他案件中,已对其资产进行拍卖处置,但因其所负债务数额较大,无法完全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邱X斌的债务款项,现已清退申请执行人邱X斌代垫诉讼费用10300元,其余款项待分配方案作出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冯X生、邓X明经财产查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注册登记,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所登记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办理查封登记,但难以变现处置。申请执行人邱正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


四、未经发包人同意、未与国土部门协商一致、未作评估价值,不得直接裁定抵债。

该案例可以细读,有用。

公开案例: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 (2014)淮中执复字第0030号

本院经审查查明,顾X与李X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河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河开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X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X偿还借款23万元。判决生效后,李X涛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顾X向清河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顾X与李X涛于2013年12月6日达成如下协议:一、李X涛共欠顾强本息计30万元整,现除用淮安万达广场4号楼***室的余值抵给顾X外,不足的部分用李X涛的农村房屋抵。二、李X涛的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张码街道办事处郭桥村十一组24号的主屋三间及其附属5间房以及承包的土地全部抵给顾X及李X所有。三、上述财产抵完后,顾X不再主张余下的欠款,本案结案。四、李X涛不得用万达广场的残值及农村的房屋及土地再抵给其他人。五、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李X涛、顾X、李X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名。

当天,清河法院根据和解协议作出(2013)河执字第2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李X涛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张码街道办事处郭桥村十一组24号的房屋及承包的土地归李X所有。同时,清河法院向淮安经济开发区张码街道办事处郭桥村委会发出(2013)河执字第20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请将淮安经济开发区张码街道办事处郭桥村十一组24号的所有房屋及承包的土地登记在李X名下,归李X所有。

另查明:李X涛系李娟父亲,顾X与李X为夫妻关系。

利害关系人李X德对清河法院以房、地抵债裁定不服提出异议称,因自己起诉李X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淮安区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自己申请执行时,淮安区人民法院找李X涛谈话并准备保全李X涛位于张码街道办郭桥村十一组房产及承包土地等附属设施后,李X涛故意将此财产紧急过户到其女儿李娟名下。李X涛所欠李娟及顾X债权总共才23万元,而其用于冲抵的财产远远大于债务。顾X与李X涛之间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本就值得怀疑,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请求清河法院依法撤销李X涛以抵债形式将房产及承包土地等附属设施实施过户李娟的裁定。

2014年5月5日,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河检察院)向清河法院发出河检民(行)执监(2014)32080200002号检察建议书,该院认为清河法院在执行中,裁定将李X涛位于张码街道办郭桥村的承包土地归李娟所有及法院将未评估的李X涛两处农村房地产裁定抵债给顾X,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建议清河法院依法纠正。

清河法院审查认为: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处分权。李X涛对其承包的张码街道办郭桥村土地享有的是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河法院(2013)河执字第2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李X涛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张码街道办事处郭桥村十一组承包的土地归李娟所有,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虽然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也应当对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后方可作出裁定。清河法院对被执行房地产未评估作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李X德的异议理由成立,清河法院予以支持。2014年5月26日,清河法院作出(2014)河执异字第0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2013)河执字第209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顾X不服清河法院(2014)河执异字第000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清河法院已对李X涛以地、房抵债作了裁定,不应随意撤销。如果清河法院在以地、房抵债的执行中有瑕疵,只需进行评估等措施补救即可,无需撤销裁定。请求撤销清河法院的(2014)河执异字第0003号执行裁定,维持(2013)河执字第209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农村房屋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抵债。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抵债。本院认为:一、关于农村房屋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抵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清河法院在执行中,对当事人协议抵债的农村房屋未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即直接裁定抵债,违反了上述规定。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抵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李X涛虽然承包了张码街道办事处郭桥村十一组的土地,但其仅享有土地的承包权,没有对土地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应经发包方同意。清河法院对涉及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发包方协助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上述规定。此外,全市两级法院涉及李X涛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多起,李X涛除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及农村承包土地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清河法院将李X涛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及承包土地未经估价直接裁定给顾X及其妻子李娟,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综上,申请复议人顾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清河法院撤销该院的错误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五、执行标的不明确的,不予执行

常见发生在强制执行生效的农业承包纠纷仲裁裁决调解书中。因此,选择农业仲裁时务必诉请要具体明确,裁决项要具体明确。

【注】更多房屋土地、建设工程、公司咨询请加微信1350228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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