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职称一级律师(正高级),具有证券律师从业资格,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曾任浙江省军区军事法院审判员、兴化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兴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现兼任江苏省司法厅律师投诉案件业务顾问、泰州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1980年1月至1983年2月,浙江省军区军事法院书记员;1983年3月至1984年8月,浙江省军区军事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1989年1月至1989年8月,江苏省兴化市司法局科员;1990年10月至1999年10月,江苏兴化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三级律师;1999年10月至2002年1月,江苏省兴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2002年2月开始至现在,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合伙人。业务概况:在30年的法律工作中,办理过大量案件和法律事务。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过的大量的公司法律业务,曾经为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恒胜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江苏洁利三三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转让、改制提供过法律服务,代理过浙江杭廷顿富轮橡胶有限公司、浙江杭廷顿公牛橡胶有限公司与美国TIRECOINC.,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与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香港永久居民蓝振兴与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权益纠纷,处理过美国宏迈尔营销有限公司接管中国代表处纠纷,取得了很好的业绩。曾成功代理过众多民商案件,其中包括:宏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购销合同纠纷,最高法院先后为此案下达两个书面批复,历经四年艰辛取得胜诉,《民主与法制》、《法律与生活》、《中国律师》、《中国律师报》曾经予以报道。某银行诉某信用社信用卡担保纠纷,论证被告的签章行为不是担保,被法院采纳,1998年1月8日《法制日报》第一版刊登了这一案例。办理的一起涉外诈骗案、一起水运合同纠纷案,分别被《中国企业家》、《人民调解》以案例予以刊登。代理过浙江杭廷顿富轮橡胶有限公司、浙江杭廷顿公牛橡胶有限公司与美国TIRECOINC.,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与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香港永久居民蓝振兴与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权益纠纷,处理过美国宏迈尔营销有限公司接管中国代表处纠纷,取得了很好的业绩。代理的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江苏星汉置业公司地下车库确权纠纷一案获得胜诉,被称为全国首例,被许多国家级和省级媒体报道。代理的江苏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江苏海天预应力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堪称反败为胜、起死回生的成功案例。还办理过许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原南京市劳动局局长、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在二审期间,最高法院作出内部书面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包智安犯滥用职权罪的判决部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2005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1集)第63页,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撰写的本案案例(案例号第327号)。原连云港市新浦区区长姜洪受贿、贪污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姜洪不构成贪污罪,对其他一些受贿数额的认定,也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原靖江市公安局局长夏俊一受贿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减少了受贿数额的认定。2006年7月,董培军因故意杀人一案,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接受委托后,代其起草上诉状并出庭辩护,辩护意见被采纳,2006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董培军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此外,还辩护过原徐州市市长陈耀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国律师》等媒体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曾经予以关注。担任江苏省财政厅、江苏舜天国际集团、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江苏兴化农村合作银行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和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为顾问单位及其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防范了许多法律风险。理论成果:具有较强的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实务经验,工作之余,在国家级和省级报刊、会议上发表文章60余篇,其中6篇获奖,1篇入选《著名律师精彩辩词》,1篇编入《现代论文选》,2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采用。2007年1月,1篇法律文书作品在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组织的全国优秀法律文书评选中荣获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