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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俊
韩德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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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201010605047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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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德俊律师代理的琅琊台驰名商标的法律诉讼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0-11 08:12)     点击:323

 

            2005年12月,商标持有人青岛琅琊台集团在市场上发现一家茶厂生产的茶叶包装上带有“琅琊台”商标的图案及文字,遂以该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号为233028的“琅琊台”文字加图形商标在白酒上使用时构成驰名商标,被告胶南市某茶厂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据悉,这是继“白雪”“壹枝筆”之后,我市第三例通过司法途径认的驰名商标。

案件缘起 市场上惊现“琅琊台”茶叶

 

  2005年12月初,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由胶南市某茶厂生产的茶叶的外包装袋上带有“琅琊台”商标的图案及文字。同年12月19日,该公司从该茶厂购得茶叶15包,后以“该茶厂在茶叶的外包装袋上将该公司‘琅琊台’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茶叶的生产者为该公司或者与该公司有某种联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认定该公司在白酒上使用“琅琊台”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该茶厂立即停止使用“琅琊台”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两万元。

在此,让我们先对该公司作一个大致了解:该公司前身为胶南县酒厂,1985年变更名称为青岛第一酿酒厂,1994年改制为青岛琅琊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变更名称为青岛琅琊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变更名称为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高、中、低档白酒及葡萄酒、洋酒、啤酒、饮料制造、化学原料、进出口贸易等。早在1985年9月15日,其即在第33类商品“酒”上注册了“琅琊台”文字加图形商标,该商标由篆体琅琊台文字及图形组成,其图形为圆形,圆形内上部为云,下部左侧为山,右侧为海,中间为太阳,该商标注册号为233028,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该商标至今经两次续展有效期至2015年9月14日,且该公司一直在白酒类产品上使用该商标。该公司琅琊台酒的销售范围在国内包括北京、上海、山东、广州、新疆、吉林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德俊律师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对该公司注册的第233028号琅琊台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进行社会调查。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法院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2006年6月21日,法院委托中国社会调查所、北京东方枫叶咨询有限公司对琅琊台商标及琅琊台酒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进行调查。

  2006年8月,上述两个机构出具调查研究报告,其中,第一部分为有关对消费者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在北京、青岛、延吉、濮阳、库尔勒抽取样本1200个,汇总五地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人中96.8%知道琅琊台商标是白酒产品的品牌,消费者知道琅琊台白酒的比例为94.8%,购买或饮用琅琊台白酒的比例为87.8%,95.2%的消费者认为琅琊台白酒的性价比成正比;第二部分为有关对经销商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在北京、青岛、延吉、濮阳、库尔勒抽取40个经销商样本进行问卷调查,调查主要结论是,在被问及“听说过或知道的琅琊台商标是哪些商品的品牌”时,100%的被调查人表示是白酒产品的品牌,对于琅琊台的产品,经销商基本都有销售,93.3%的经销商认为目前销售的琅琊台白酒的价值性很满意。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该茶厂辩称,该茶厂将与该公司近似的商标在茶叶外包装上使用,与该公司的产品酒不同类,不构成侵权。对此,法院认为,在该公司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既不是同类也不是相类似商品的情况下,如果该公司所拥有的琅琊台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则被控侵权产品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该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尽管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该公司其他在先权利的侵犯,但该公司以商标侵权提出诉讼,因此法院仅就该茶厂是否侵犯该公司商标权进行审理。至此,琅琊台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已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19项证据。该茶厂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并认为其在茶叶上使用“琅琊台”商标不构成侵权。另外,该茶厂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该公司在其白酒上使用的琅琊台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符合驰名商标的要求,故认定该公司使用在白酒上的琅琊台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公司的产品酒与该茶厂被控侵权产品茶叶的消费群体基本相同,因此会产生对消费者误导的效果。当相关消费群体见到标有琅琊台文字加图形的茶叶时,会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标有驰名商标的产品系该公司生产或其生产者使用驰名商标得到了商标权人许可,或者该生产者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即便消费者事后得知被控侵权产品与该公司无任何联系,但是侵权行为也削弱了琅琊台商标与作为生产商的该公司之间惟一、特定的联系,从而使该品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降低。据此,法院认为,该茶厂复制该公司琅琊台商标在其生产的茶叶上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该公司商标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韩律师讲解:如何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经营、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衡量。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商标进行考察。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悉程度

据了解,确定相关公众中对某产品的商标是否广为知晓是对相关公众心理认知程度的一种判定,应当采取客观方法进行。此外,在对商标为相关公众中知晓程度的判断标准上,应当根据商标所标识商品的类别、同类产品的多少、消费群体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断。

本案中,该公司的琅琊台商标先后获得青岛市、山东省著名商标的称号,并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共同授予琅琊台酒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这反映了有关部门对该商标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里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种正面评价,对本案审理具有一定参考作用。但琅琊台商标是否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一种客观存在,仅依赖个别部门的主观评价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法院应采取相对客观的方法对相关公众心理认知程度进行判断。目前,委托社会调查机构、进行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商标在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如果超过半数以上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悉或者使用,应当认为构成广为知晓。

为证明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公司委托中国社会调查所、北京东方枫叶咨询有限公司对相关公众进行了调查。被调查对象中消费者的身份从市场销售、服务、教育、金融、计算机行业工作人员到国家公务员及其他,该被调查对象的范围与酒的消费群体基本一致,能够代表相关公众的意见。在被调查者中消费者知道琅琊台白酒的比例为94.8%,购买或饮用琅琊台白酒的比例为87.8%,这足以证明该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被广为知晓。被调查的经销商基本都经销该公司酒产品,这也证明在酒销售行业中该商标被广为知晓。据此,法院认为琅琊台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被广为知晓。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琅琊台商标于1985年9月15日注册,至今仍持续使用,使用时间已有20多年,使用时间越长表明该商标越可能为公众知晓,同时长时间使用也可以体现商标在公众中享有较好的声誉。

■该商标宣传持续的时间及范围

该公司自琅琊台商标注册后对该商标以各种形式进行了宣传,宣传方式包括电视、展览会、户外广告、报刊杂志等形式,其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广告应认定其宣传范围为我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为此,该公司支出的宣传费用从2003年至2005年累计为9736万元,占该公司三年利润总额的5.5%。因此,应当认为,该公司为该商标的宣传已经支付了与其产品销售相适应的费用。

■该产品的产量和销售收入

根据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的统计,该公司琅琊台白酒产品2003年的产量为同行业排名第12位,销售收入为同行业排名第17位,2004年的产量为同行业排名第12位,销售收入为同行业排名第10位,2005年的产量为同行业排名第10位,销售收入为同行业排名第9位,居同类产品前列。

■该产品被假冒的情况

从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自2003年起,山东、北京、湖北、广东、甘肃、江苏、山西、浙江、河南、河北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技术监督部门先后对62起制造及销售假冒琅琊台白酒的行为进行了查处,这从反面证明了该商标的知名度,因为商标越广为知晓,被假冒的可能性越大。

■该产品的质量

2005年2月22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授予该公司“中国白酒质量优秀产品”荣誉称号,属于相关部门对该公司白酒产品质量的认可,而根据中国社会调查所、北京东方枫叶咨询有限公司对相关公众进行的调查,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及经销者认为该公司的产品性价比成正比,对该公司产品质量较为满意。上述均证明该公司产品质量优良。

(关于该案视频见百度:李逵的烦恼-《新说法》)http://xuxun.blog.qingdaomedia.com/archives/2007/1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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