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013年之间,单位领导设立了小金库,小金库资金来源都是领导指使相关业务处室人员或下属单位负责人通过各种方式套取的(相关人员已经承认),套取出来后按领导指示放到财务人员处保管。财务人员不愿意管,但架不住领导的威胁,领导用钱还不签字,有时领导让其他人员去取钱,财务人员让其他人员都签字了,财务人员自己没有花一分钱怕自己说不清楚钱怎么花的,就自己私下记了一个流水账。领导具体怎么用的钱财务人员不知道,只能大致记载领导拿钱当天去了哪里。2019年单位小金库被查出来,财务人员将流水账交给监察委,监察委还没找到单位领导核实问题,领导就死亡了。监察委就把财务人员以挪用公款罪移送检察院了。检察院经审理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改成滥用职权罪移交到法院。法院判滥用职权罪成立,判一缓一。理由是财务人员明知小金库不符合财经纪律,仍按单位领导指示管理,导致资金放到账外支付给国家造成国经济损失。
聘请了当地律师,律师做了无罪辩护,认为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小金库问题,完全符合中纪委、审计署关于小金库的 文件,对财务人员应该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应该负责,财务人员只是一个保管员,保管期间收支明确,没有造成损失。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事情,在一审法院审理了7个多月,期间检察院申请延长审理一次,检察院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法院开了两次庭。我已经上诉到市中院,据说一审法院是向市中院请示过才敢判决的。这样的情况我上诉还有什么用?因为是经过请示的案件,二审法院已经答复过一审法院了,还会维持原判的,我该怎么办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