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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医院工作人员哪些行为构成商业受贿行为?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4-17 13:52)    点击:819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医院中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有权决定采购何种产品,因而常被厂商列为重点公关对象,这些人可以很方便地利用手中的职权收受贿赂。医院中的普通医生,有权决定医疗方案、检查项目和方法,在本医院现有条件下,有权决定使用哪种药物、哪种钢板、哪种支架、哪种消耗材料等,也有权决定做哪种检查,使用哪种器械治疗等,所以厂商也会以按比例提成回扣的方式对相关医生予以“激励”。在上述条件下收受回扣,属于受贿行为。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刑法386条的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一般指行贿人主动给会财物,而受贿人予以接受。医生因开出或多开出某种药物而收到厂商给予的回扣就是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能否实现,不影响受贿赂罪的成立。

3、归个人所有,非法将所收受的贿赂占为己有。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的回扣,大部分是金钱或者物品,这是地地道道的受贿。

4、医务人员开展科研项目,参加学术会议、学历教育、考察活动等,令厂商将相关费用从已经或即将定购或使用其产品的回扣中充抵,构成商业受贿行为。

5、医院、科室或小组私设小金库,回扣款不入帐,用于计划外建设、发放职工福利、组织集体活动等,属于单位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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