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员工离职后带走客户资料违法吗?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4-17 13:46) 点击:844 |
案例:小王离职后带走公司客户资料,到新公司B公司后采用压低报价的方式,将原来企业客户纷纷“挖过来”,给A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A公司得知后,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A的所有。小王是否需要赔偿A公司的所有损失?理由是什么? 律师点评: 一般商业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法律上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 第一,A公司的客户名单并不具有新颖性。该客户名单的制作思路和方式极为简单,B公司的推销员每天都在外面发展客户,所掌握的客户名单与A公司的客户有大量重叠是完全正常的。 其次,A公司的客户名单不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知道哪些公司是A公司的客户对B公司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待发展的客户不管它现在是哪个公司的客户对B公司来说都是一样的,并不存在A公司的客户更好发展的问题。 第三,A公司的客户名单不具有秘密性。作为商业秘密,其前提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就本案来讲,任何公司都可以上门征求客户的意见,哪怕他们已经是其他公司的用户。也就是说,A公司的客户名单在客观上根本无法保密,B公司对此类信息的获取完全是通过公开、正常的渠道取得。而A公司也从未对客户名单(名称及价格)采取过任何保密措施。 综上所述,A公司的客户名单(名称及价格)事实上只是一般的商业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而加以法律保护。 提醒:加密的客户名单不能带走 随着职场竞争的加剧,员工利用在原单位所积累的关系和经验,跳槽后挖原单位的“墙脚”显得越来越普遍。一般说来,这仅仅是个人道德和商业道德问题,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如果《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 金牌状王第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集合了众多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型律师,著名公司法、合同法律师、著名房地产律师、著名民商法律师,著名婚姻家庭律师。本团队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验。我们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及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律师团队电话:13450371406(张静) 广州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 佛山地址: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