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病人死亡后家属要不要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07 11:23) 点击:389 |
我的妻子因感冒发烧住进某医院,3天后竟不治身亡。我不肯接受这个现实,认为这完全是医院的责任,提出了赔偿的要求。在遭到医院拒绝后,我准备提起诉讼,以医疗事故为由,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30万元。我知道打这种官司需要“医疗事故鉴定书”作为证据,但不知道这种鉴定书是否应在起诉之前由我提出?
律师解答: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一般说来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尽到这种证明责任,那么它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医院要尽到这种证明责任,则只能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正由于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还是由相关医疗机构提出为好。
不过,由于法律规定了“1年”的时效性,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进行,过时则无效,所以,为了抢时间,被侵权者也可以主动提出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同时把与鉴定相关的所有资料备足留好,作为个人诉求的证据。当然,如果时间允许,该鉴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后,由受理法院委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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