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生医疗事故后要马上封存病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07 11:19) 点击:357 |
案例:朱某的儿子被狂犬咬伤,到某乡卫生院注射了抗狂犬病毒血清并接种了5针人用狂犬疫苗后,仍因狂犬病发作死亡。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生院赔偿损失15万元,但未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诉讼过程中,卫生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朱因怀疑病历资料造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医学会遂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认为,朱某怀疑病历资料造假,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系朱某的原因造成,视为乡卫生院尽到了举证责任,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包括两部分,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对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虽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一来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二来即便院方未篡改病历,患方也可能产生怀疑,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就像本案中的朱某一样,最终败诉公堂。 金牌状王损害赔偿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损害赔偿法律父母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客户提供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产品质量侵权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国家赔偿等全方位综合损害索赔法律服务。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电话:13450371406(张静) 佛山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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