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13 03:34) 点击:321 |
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 1、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员,医院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严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酌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4、对造成医疗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事故的等级、情节轻重及本人在事故中的作用,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处分。 5、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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