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警察。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前在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工作。2014年3月23日我因值班为检察院提审嫌犯有过接触便祸从天降。4月16日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我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侦查,并将我刑事拘留,至4月30日以“罪行较轻,无逮捕必要”为由将我释放。在我拒绝释放情况下,强行为我办理了取保候审,至2015年4月29号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以证据不足撤销案件,7月13日送达本人。他们给我的身体、家庭、精神和名誉造成严重伤害,一纸撤案无法抹平我所受的伤害!
2015年7月21日我以淄川区检察院违法拘留为由提出纠正冤假错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国家赔偿申请,9月11日淄川区检察院送达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书。9月22日我不服到淄博市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11月17日市检察院送达予以维持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我不服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12月8日向淄博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12月27日收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邮寄维持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本人不服继续申诉,2016年6月2日收到省法院邮寄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他们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我仍不服,法律社会不想自认倒霉,想咨询怎么办?诚征有正义感且对此案感兴趣的律师帮助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