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犯罪构成的简约性与设罪犯罪构成的多维性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10 14:26) 点击:499 |
定罪犯罪构成的简约性与设罪犯罪构成的多维性 定罪犯罪构成的简约性,是指定罪犯罪构成要件对于犯罪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充分足够的。一方面,案件事实缺少定罪犯罪构成中的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犯罪。只要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某一个要件,即便还不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其他要件,已经可以排除该案件事实具有犯罪性质了,但要确认犯罪,哪怕还有一个要件未经认定,也不能得出结论。另一方面,那些虽然能体现犯罪性质,但不对其专门或者单独地加以认定也不影响犯罪性质认定的案件事实因素,不是定罪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其中一个要件不可,再附加什么也无必要。”(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当然,司法定罪与立法设罪两个相互连接的活动过程有着不同的任务,决定了定罪犯罪构成要件与设罪犯罪构成要件之“必不可少”或者“充分足够”的意义有所不同。具体地说,立法设罪的任务不仅要为定罪犯罪构成标准提供基本框架,而且要为刑法如何安排这些标准提供框架,这就决定了设罪犯罪构成要件要从多维的角度而不是从单一的角度来考虑。由此,两种犯罪构成的要件有统一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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