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强奸案的辩护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27 09:46) 点击:670 |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姐姐的委托,指派郭永利律师担任王某涉嫌强奸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法庭所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我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所谓强奸是实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这一点没有异议;第二、性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的意愿?这是本案的焦点。 我认为尽管被告人确与潘某发生了性行为,但是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并没有违背潘某的意志,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分析。多数的强奸案中,双方当事人 之间是没有特别的身份关系的,但也不排除象同事、朋友、上下级关系等。本案从被告人的供述和潘的陈述可以证明,被告人与潘某系邻居,潘某家附近有水源,被告人经常去此处打水,平时也有来往,关系较为密切,双方曾自愿发生过性行为,由此分析,双方自愿再次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很大。 二、从行为所发生的场所分析。一般发生在荒郊野外或其他人迹稀少的偏僻场所,被害人独立无援,即使是呼救、反抗也无济于事,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认定。而本案双方是在潘某居住的住所里发生的性行为,其居住的场所比较简陋,处于一个建筑施工工地之中,外面还有施工的工人,如果潘某呼救或反抗,及容易被他人发现,而潘某并没有,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潘某在当时是自愿的。 三、从潘某报案材料和所陈述的情节分析。潘某在2011年3月23日的报案材料是这们陈述的“他上前用手掐住脖子,用身子压住,死劲掐脖子,说脱衣服,不脱掐死你,用另一只手撕衣服……”。而潘某2011年3月23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又这样陈述当时的事实“王某一进门就问我“吃饭了吗”,我说“还没做”,王某就说“玩一会”,说着就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按在沙发上,说“脱衣服”我脖子已经呼吸困难,就把衣服脱了,王某一只手掐着我的脖子,另一只手把自己的衣服脱了……”。我们从这仅有的两段潘某的陈述不难发现矛盾和不切实际的地方。 第一,报案材料没有反映任何事先交流的过程,而是直接掐住她的脖子,说脱衣服;询问笔录则有一段对话的过程,才掐住她的脖子,这是矛盾之一。 第二,报案材料称被告人用手撕她衣服,而询问笔录陈述自己脱衣服,这是矛盾之二。 第三,询问笔录中陈述,邢作龙说玩一会,在潘某没有任何不同意表示的情况下,就直接掐住她的脖子,不符合常理。因为,二人以前素有往来,而且曾经发生过性行为。如果潘明确表示不同意,那么可能会出现使用暴力的问题,而潘某没有任何表示同意与否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人怎么能上前就掐脖子呢?这不切合实际。 第四,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都强调王某把她掐的呼吸困难、浑身发软、无力反抗才就范。如果所述属实,那么潘某的脖子上应当有掐痕、应当造成皮下淤血,而在潘某的脖子上没有发现。因为人的脖子上的皮肤是非常脆弱的,男女在亲热时,亲吻都能吻上“吻痕”,何况一个大男人用力在掐了,能没有一点痕迹吗?或许还有另一种解释,就是不是当天报的案,过了两天,痕迹已经消失了……。但稍懂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掐痕或皮下淤血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所以,潘某的这一陈述没有伤情佐证,也不符合现实。 四、从案发后潘某的表现分析。双方发生性行为后,潘某并没有及时报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反常的举动,而是事隔两天之后才报的案,这也是另有原因,但绝对不象潘某所说的“当时想都是一个院的,外人知道了丢人”这么简单的理由。这类事情只有两个人知道,不说别人不会知道,自然不存在“丢人”的问题,只有说出去,别人才知道,才会丢人,这个道理潘不会不清楚吧?如果潘真的怕丢人,你就应当让这件事成为个永远的秘密。但至于什么原因,使潘某在思想上发生了变化,我们不得而知,但至少可以证明潘某“怕丢人”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 五、还有一个情节就是被告人是尾随潘某进入潘的住所,还是被告人应潘的邀请去的,现在双方的陈述完全相反,这一点没有证据证实,只是一对一的陈述。如果确实是被邀请去的,那么,一个独身女子让一个光棍男人进家干什么?总不仅只是说说话吧这么简单吧? 六、我们从潘的笔录中还发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王某完事后拿走她一袋牛肉干,和在此之前认为邢作龙拿走她500元钱,一直没有要回来。此事发生后,潘也曾向王某有母亲要过钱,为此也发生过纠纷,所以我们不排除诬告、报复的可能。 强奸案件有其特殊性,很少有第三者在场,当时的情况仅凭当事人的陈述来认定,传统的作法是主要考虑女人的陈述意见,女的说当时违背了她的意志,就认定是强奸,这也未免草率,容易出现错案。因为任何一件事情的认定都不应孤立的,都是有联系的,我们不能一叶遮目。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目前还不能认定被告人与潘某发生性行为时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严刑峻法并不一定能促进社会的和谐,有时候反倒会激化矛盾,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如果被告人真的是被冤枉的,被告因此而被判处刑罚,那么三、四年之后,被告人和潘某之间还会发生什么事情,很难预料。 因此,我们在对王某行为的认定上面,应该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真相负责,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分析证据材料,做出准确的判断,做到不枉、不纵,这才能真正体现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官参考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郭永利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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