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融创在天津塘沽建的《洞庭路一号》住宅,和开发商融创公司的子公司融政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中有一页《特惠确认》,内容是:
买受人确认:买受人所购 号商品房系出卖人售予买受人的特惠房。故,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外,出卖人无需承担涉及该商品房的任何赔偿及《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任何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商品房,设计变更,配套设施变更或未按时交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等违约责任)。买受人同时保证不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其所购商品房向出卖人主张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外的任何其他权利。
但,如买受人违反前述承诺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的,则买受人应补足出卖人给予买受人的全部优惠人民币 元。(请注意,签订合同时金额处是空格,没有填上具体金额。)
我对这页内容提出质疑,融创负责签合同的工作人员说每套房子的合同都有这页《特惠确认》,因为每套房子都给了价格上的优惠。我说价格上的优惠是买卖双方共同洽谈并认可的,你们不应该给了优惠就不承担售后质量保证义务了。而且如果我买房时你们不给优惠,我还不买这个房子呢。融创的工作人员还是强调必须签这页《特惠确认》,我看最后的金额处是空格,没有填上具体金额就在合同的最下面买受人(签字)处签字按手印了,并没有在金额空格处签字按手印。
办完贷款我去售楼处领合同时,发现这一页写上了具体金额(见照片),并且金额上盖上了融创的章。我和融创的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任何修改需经合同签订各方确认,为什么当时签合同时金额处是空格,现在你们手写上了具体金额,并没有经过我确认呢?融创的工作人员还是一味强调这个条款必需签,这个金额是他们给我的优惠,是报价和成交价之间的优惠金额,是签订合同后再计算手写上的。可是合同上还有其他关于具体房屋的信息,也有事先打印上的,为什么这么重要的涉及10几万的金额却要事后手写上呢,并且不经过合同签订的另一方进行确认呢?我在签这个合同时已经说过,如果融创不给我优惠,我认为价格不合适,我还不买这个房子呢。价格上的优惠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前提,不能成为商家推卸售后质量保证的借口。而且融创的工作人员为了说服我,声称融创的合同都有这个特惠确认条款,不只是这一个小区。这样事情的严重性就更大了,说明融创一贯违反合同法,欺骗消费者。全国有这么多房地产开发商都没有这样的条款,有的开发商甚至有无条件退房的举措,为什么融创却用价格上给了优惠把售后的责任推脱的一干二净?《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保障买卖双方权益制订的样式合同,却被融创的一纸《特惠确认》推翻了吗?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金额处是空格,事后融创单方手写上了金额并盖章,难道没有合同的另一方买受人的签字,融创就可以随意修改合同内容吗?这样签合同还有没有严肃性和法律依据?我要求融创公司把这页《特惠确认》从合同中撤出,还消费者售后保障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