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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性质及信托财产的条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5 15:11)    点击:597

  信托财产的性质及信托财产的条件

  一、信托财产的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二、信托财产的条件

  信托财产是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的财产。由于各国的信托法均未对信托财产的条件作整体意义上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凡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不论其采取何种存在形式,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和债权,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因不具有财产价值,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在信托现象盛行的国家,比较常见的信托财产有货币、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原则上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外,任何有财产价值的东西均可以成为信托财产。但也有例外,有些国家的法律对某些以特定身份主体为受托人的信托;明确规定其信托财产仅限于某些类型的财产。如《日本信托业法》第4 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对下列财产以外者承担信托:

  (1)金钱;

  (2)有价证券;

  (3)金钱债权;

  (4)动产;

  (5)土地及其定着物;

  (6)地上权及土地的承租权。

  《韩国信托业法》第10条规定:信托会社不得接受下列项目以外的财产信托:

  (1)货币;

  (2)有价证券;

  (3)货币债权;

  (4)流动资产;

  (5)土地和建筑物;

  (6)地产权、遗产权及土地租赁权等。

  受托人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信托法上是指一切在信托法律关系成立之前便已经为受托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法律关系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为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淆,有必要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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