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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在那些情形下其职责终止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05 15:10)    点击:537

  信托受托人在那些情形下其职责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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