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公司部部长 谷林树律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2005年版《公司法》增列的一种特殊公司类型,其特点主要包括:1.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2.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4.不设股东会。 长期以来,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提供的保证担保是否合法有效,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意见分歧。我个人认为,除非该公司的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保证担保外,应确认该保证担保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公司法》和《担保法》等法律目前并未明确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保证担保。 2.依《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独立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实际上是行使其经营自主权及法人财产权的一种形式。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已通过判决肯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保证担保的效力,例如:在卜邦干诉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允许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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