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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应如何抓嫖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01 16:47)    点击:230

一、主要是二类:一类是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如央视曝光,东莞扫黄)等;一类是工作中发现,主动调查抓的。朝阳群众举报的,必须马上出警查处;而对于第二类,特别是大的娱乐场所涉黄涉毒问题,一般都要长期经营,便衣调查,在掌握确凿证据,时机成熟时才动手。因为动这类场所社会影响很大,只许成功不许失败,通俗的说就是必须抓到现行,如北京公安查处“天上人间”夜总会。一般来说,哪些地方好抓,老差一看就知道。有些发廊洗脚屋,亮着红灯,里面全是衣着暴露的年轻女子,那十之八九有问题啊。

二、哪些部门可以抓?
一般归属地派出所管。重大复杂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这类案件,对应上级部门是分局治安科、市局治安支队、省厅治安总队。有时大的行动如针对大的娱乐场所,为避免走漏风声,通风报信,很多参办民警事前不知详情。有时会“异地用警”,不允许本辖区民警参与,因为难免派出所民警与辖区场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雷案中,就是昌平分局另外一个派出所抓的。

三、一般办案流程:
简单的说就是:调查、决定、执行。通俗的大概描述一下:现场查获后,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一般如果双方都承认了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办案民警就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所领导同意后,报分局法制科,法制科值班民警同意后再报法制科领导,最后报分局领导审批。如果是罚款,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如果要拘留,就会送区拘留所。后面如果要收容教育,就送市收教所。

四、怎么处理?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可以拘留罚款,但还可以收容教育半年到二年,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对场所的老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对其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一旦构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罪,那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对此,一般的都要求现场至少要抓到几对卖淫嫖娼人员,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

五、几个程序问题:

(一)必须穿警服吗?
当然不是,一般查处这类案件大都不穿警服,因为很多场所经营者有比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有的只做熟客不接生客。但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
(二)可以盘查吗?
如认为有违法嫌疑的,经出示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的。
(三)可以带离现场吗?
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口头传唤,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四)可以戴手铐吗?
手铐、脚镣、警绳等属于约束性警械。遇有违法分人员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
(五)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吗?
如果暴力抗法,是可以强制带离现场的。
(六)抓嫖中出现死亡怎么办?
《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规定》对继续盘问期间出现生病、死亡情况做了明确处理规定,我觉得带离期间可以参照执行。突患疾病或者受伤,应立即采取措施救治,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并向分局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

如出现死亡,应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立即报告分局领导和相关部门;立即通知家属或者单位。

分局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区检察院;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三日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注:此文中主要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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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北京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婚姻、继承、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纠纷、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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