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的保证人问题你懂吗?不懂保证,找了也白找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3-28 17:16) 点击:140 |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债务在没有打完官司或者仲裁,并且强制执行没完之前,债权人看借款人没钱还,就找保证人要求还钱,保证人是可以拒绝的。 2、连带责任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对本文章有任何不解之处,可随时拨打北京张颖律师电话,13126837129. —————————————————————————————— 【律师介绍】北京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婚姻、继承、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纠纷、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 2683 7129、微信号:13126837129 微信公众号:zhangyinglvshi QQ:582943797 \ :582943534 张颖律师微信平台是一所没有围墙的法学院,和你一起探讨法律知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312683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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