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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物品被他人领走怎么办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3-15 19:16)    点击:11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越来越方便我们的生活,网购也成为日常生活中我们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交易,消费者维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当我们网购的货物被他人冒领时,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介绍】
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一家电子经营部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已付清,运输方式为卖家包邮。同日,卖家发货,该货物于5日后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某多次与电子经营部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李易桐律师分析】

一、卖家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赔偿。
根据杨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买台电脑使用,但由于快递公司的过错致使杨某没有收到货物。而在本次买卖合同当中,杨某已经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货款,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卖家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杨某履行交货的义务,因此,卖家违约,杨某可以要求卖家进行赔偿。
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虽然丢失货物的责任在快递公司,但杨某并不能要求快递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因为合同只能约定签订合同的各方,而不能对合同各方以外的其他方产生约束------即合同的相对性。由于杨某与快递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能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网购纠纷在哪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卖家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位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的运输模式为包邮,因此,杨某在维权起诉时,可以选择卖家所在地或者自己的所在地。
需要注意一点,若运输的方式不是卖家包邮,而是自付邮费,则案件的管辖就会发生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自提方式的,已提货地位合同履行地。而自付邮费则属于消费者自己提货,合同履行地也为卖家所在地。消费者维权就只能选择卖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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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文章有任何不解之处,可随时拨打北京张颖律师电话,1312683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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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北京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婚姻、继承、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纠纷、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 2683 7129、微信号:13126837129  微信公众号:zhangyinglvshi   QQ:582943797 \  :58294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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