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最新利率约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3-14 16:58) 点击:56 |
一、“四倍”已成历史,请记住24%、36%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故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与利息的规定是新规定的焦点所在,毕竟为人熟知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已经是二十多年前的产物。征求意见稿中就此问题提出了三种意见,主要是围绕着“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和“超出法定标准部分的处理”两大问题。 《规定》最终采用了固定利率,并划分出“两线三区”: 两线 1、24%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2、36%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 三区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的范围不再模糊 《规定》采用了“民间借贷”这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名称,从称谓上明晰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区别,明确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对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非金融机构通过担保、租赁、典当等形式进行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适用该规定的规定,这是基于上述行业的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将其“大包揽”地涵括在司法解释中,并不合适。 对本文章有任何不解之处,可随时拨打北京张颖律师电话,13126837129. ————————————————————————————————————————————————————— 【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等民商事纠纷等;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 2683 7129 、 ,微信号:13126837129、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电子邮件zhangying1410@126.com] 、 QQ 582943534、582943797 ————————————————————————————————————————————————————— 欢迎关注张颖律师微信平台,公众微信号: zhangyi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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