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颖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结婚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1-20 19:30)    点击:25
  涂某(男)与刘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涂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2年8月,涂某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3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涂某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 2683 7129、微信号:13126837129  微信公众号:zhangyinglvshi   QQ:582943797 \  :582943534

图片
照片名称:2015-05-09
  2013年12月,涂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涂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

  ——————————————————————

 

对本文章有任何不解之处,可随时拨打北京张颖律师电话,13126837129.

——————————————————————————————

【律师介绍】北京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婚姻、继承、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纠纷、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 2683 7129、微信号:13126837129  微信公众号:zhangyinglvshi   QQ:582943797 \  :582943534

 

张颖律师微信平台是一所没有围墙的法学院,和你一起探讨法律知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3126837129

 回复数字查看往期精彩内容:

1”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2”房产过户:买卖、赠与、继承那个划算

3”辞职后的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4”民间婚约彩礼涉及的法律问题

"5"交通事故司法解释30个实用问题

"6"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7”身份证复印件的签注书写方法

8”被公安机关带走后的必备常识

9”代孕出来的孩子归谁抚养

10”买车您的多留心点

11”购房产权问题、卖房户籍迁不出去

12”退休金计算方法、余额宝风险

13”婚外情如何举证、社保如何转移

14”职场女性必备知识

15”电子证据、短信等的举证办法

16 离婚时房屋的补偿办法

  17 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

18 如何购买商品房

19”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20 女生再婚要防止的骗术

21”夫妻如何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22 年假 婚假 产假 事假 病假的区别

23 劳动仲裁的程序

互动博客:

http://www.beijinghunyinjichenglvshi.com

http://zhangyinglawyer.fyfz.cn/

http://www.9ask.cn/blog/user/gulang1/index.html

http://www.lawtime.cn/lawyer/lll103713503103718597

http://www.66law.cn/lawyer/gulang1/

http://yinglvshi.findlaw.cn/

http://gulang1.fabao365.com/

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http://blog.sina.com.cn/u/5231226280

http://www.chinavalue.net/857029/Default.aspx

http://www.51wf.com/lawyer-center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颖律师提供“合伙加盟  房产纠纷  人身损害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颖律师,张颖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颖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12683712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颖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颖律师主页,您是第7914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