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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哪些财产可以分,哪些不能分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1-01 18:33)    点击:33
哪些不能直接分?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老人和夫妻共同购买房产(产权证上有老人)、夫妻和子女共同购买房产(产权证上有孩子名字)、老人和夫妻共同投资股票、基金所得收益、夫妻和子女共同出资开设工厂、设立公司等等。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 2683 7129、微信号:13126837129  微信公众号:zhangyinglvshi   QQ:582943797 \  :58294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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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名称:2015-05-09
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四、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五、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六、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七、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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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文章有任何不解之处,可随时拨打北京张颖律师电话,1312683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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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北京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婚姻、继承、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纠纷、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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