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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忽视不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6-10 13:56)    点击:84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业务电话131 2683 7129 、、15333 142777  ,微信号:13126837129、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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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急切等待的人    问仲裁律师:

您好。

我通过应聘在一家化妆品公司任区域经理,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单位在我上班两个月后开会,将一份单位的规定发到我们手中,该文件规定:区域经理每个月需要完成业务量5000元才能拿到全额工资,否则按百分比下浮。单位要求每个人签字,我没有签同意该文件内容字样,单位也未公开张贴通知并讨论。

7月份单位以业绩不好为由扣掉我工资1400元后,我提出争议,老板说不干就走,而且我们是8月17号才发7月份工资。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发工资的日期是每月15号,可公司5月份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拖到6月28号、6月份拖到7月22号。7月扣工资后我提出单位应补发扣掉工资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能力和业务量的特别注明 ,老板不同意,并说公司的事情他说了算,这件事情发生前我们有5位员工都没有拿到工资离开了,我找了劳动局最后以调解不成让我上法院,我想知道:

1、在法院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对5、6、7月不按时发工资要求经济补偿;

2、8月22号单位不与理睬使我终止工作,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偿违约金

3、单位关于业务量的文件发到我们手上要我们签字确认领到该文件,但领到就一定是我们同意吗?单位以此来扣工资合理吗?

4、关于违约金的补偿数额,在合同中我们约定一方违约要付另一方5000元,那么我们是按5000元算还是一个月工资算?

5、现在我们以前被扣工资的同事委托我上诉,我可以代表他们上诉吗?

答复:

HENGK的问题有一个地方百思不得其解,就是这一句话:“我找了劳动局最后以调解不成让我上法院”。这句话的理解决定了HENGK是不是已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也就关系到HENGK最终在法院里能不能再提新的要求的问题。

由于考虑到劳动局不可能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先去劳动仲裁,所以我只能假设HENGK已经劳动仲裁过了,所说的找劳动局就是劳动仲裁,调解就是劳动仲裁中的调解。

如果真是这样,HENGK犯了很多劳动者都有的一个大错误!他们都认为法院才是司法程序,劳动仲裁只是政府部门做调解工作的程序。所以不少劳动者在仲裁时自己不懂也上阵,最后弄得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丧失了解决自己问题的机会。

为什么这样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劳动争议仲裁是去法院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途径,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不得直接去法院起诉。我们理论上把这种体系称为“一裁两审”制度。

正因为这样的制度,所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结束后,仲裁双方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就必须在原仲裁范围内起诉。具体表现为:仲裁申请人地位类似于法院原告 没有在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在法院也不得提出;仲裁被申请人地位类似于法院的被告 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也只能对不服部分起诉,不能添加自己在仲裁时未提出的请求。如果双方需要提出其他请求,必须再另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案审理。

因此HENGK1、2、3、4问了那么多,我很怀疑还有没有必要,如果已经过了仲裁的话,他无法再提出这些请求了。只能另外申请仲裁。由于仲裁时效只有60天,而一般仲裁审理也要3个月,如果发现仲裁请求不对再另外仲裁的话,往往时效都过了,所以不少人申请仲裁的机会就这样流失。

网告诫大家:劳动仲裁程序忽视不得!强烈建议在仲裁前就认真对待,找劳动法专业律师作咨询或者请律师帮助仲裁诉讼。

对于HENGK的其他问题,在此简要回答:

1、你先要判断是不是法律上的无故拖欠,具体判断标准可以参考《公司经常拖欠工资怎么办?上 》一文,如果是无故拖欠的,可以要求拖欠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不过在实践中单位虽然晚点,但还是发放工资的去申请仲裁诉讼的不多。

2、如果22日仍有工资被拖欠,你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且有经济补偿,关于这点的法律依据详解,请参考《公司经常拖欠工资怎么办?下 》。

3、该文件实际上是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并不是你们签收生效的,你们签字只表示知道并遵守,规章制度的生效在《规章制度的效力》一文中有详细解释,在此不再多说,建议看一下。

4、如果你因为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而辞职,不必支付违约金。

5、你们同事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必须先去劳动仲裁。如果多人一同仲裁,一并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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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等民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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